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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保险公司是否拒绝了您的重大疾病保险索赔?法院:你应该得到赔偿! — 新京报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新宇)肿瘤是遗传自父母的疾病吗?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什么区别?如实披露被保险人信息义务的范围如何确定? 3月13日,即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北京金融法院在金融区巡回法院开庭审理了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围绕“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这一保险法上的“小切口”,厘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问题”。回顾事件,2022年8月,属于“90后”的黄先生购买健康险,遭到保险公司的批评。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若被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患病后,不再适用后续保费。 2025年1月,黄先生不幸被诊断出患有肺腺癌。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因为黄在购买保险时没有透露他的癌症家族史。于是,黄某向北京朝阳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一审后,保险公司声称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家族癌症遗传史,包括母亲的乳腺癌和卵巢癌以及祖母的肺癌。黄先生知道自己的家人有患癌症的遗传风险,但他在申请保险时没有说出实情。这是主观故意的。我们不同意黄先生的所有说法。下级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向黄某支付保费50万元。黄先生未来的保险费将被免除。这保险费6454元退还给黄先生。并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审理中,合议组对保险公司癌症家族史调查内容和方式的合法性、保险销售人是否为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被保险人是否违反如实报告义务、保险公司拒付、解除合同是否有事实或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了调查。责令双方出示证据并质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被保险人的善意通知义务是指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担的提供保险的义务。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重要信息,以便准确确定保险费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明确要求的事项。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发现,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申请表”中询问“被保险人目前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遗传性疾病”,而不是询问癌症家族史。而且,保单对遗传病的定义不包括癌症家族史。由于医疗专业人士和金融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都无法明确得出癌症家族史是遗传性疾病的结论,因此不能说保险公司对个人的癌症家族史进行了明确有效的调查最终保险电子申请表。此外,黄某在购买保险时联系的销售人员是一名保险经纪人。 ,不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根据相关法规,保险经纪人也是保险销售人。此外,法官们表示,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的问题不能直接等同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保险公司承认向投保人提出请求的人是其自营授权销售人,则黄先生披露义务的法律效力也应属于保险公司。黄先生如实告诉卖家,他的一个亲戚得了肿瘤,但卖家没有再追问,也拒绝继续为涉案产品投保。因此,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黄先生违反了如实报告义务。最后,一个贾德北京金融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未进行明确、有效的调查,黄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有效。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黄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北京金融法院主审法官、庭庭副庭长郝迪表示,据统计,近70%的人身保险案件涉及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澄清和认定,其判决结果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产生了毁灭性的影响。互联网技术对保险业的全面介入和大力推广,将提升保险购买力。它产生了重大影响并改变了传统保险业的各个方面,包括承保和理赔。遵守和确定保单持有人披露真实信息的义务也变得更加复杂。根据日本“调查和报告原则”模式,保险公司应合理界定范围,明确保险调查问题。保险公司在出现技术术语时要及时予以解释,不得滥用咨询权随意扩大咨询范围或者使用含糊不清的术语。编辑:王琳琳,校对: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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