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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识别恶意诉讼,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边界。

▲ 法庭大厅的台面上有一个平衡的多拉达。法律正义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双重柏拉图平衡。图/IC图片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欢迎两会,坚守正义,开启新征程”第十二次新闻发布会,公布第49个指导案例(主题为“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制止恶意诉讼、规范权利滥用等问题。它规定,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的认定应当遵循严格、审慎的司法原则,既力求“查明全部事实”,又避免“误解和误解”。洛斯法庭的儿子帕拉西奥斯负责解决争端。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不共但对于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司法机关必须保持尊重起诉权的基本立场。只有司法机关坚定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诉求,确保法律下的所有维权行为都得到公平对待,才能培养全社会的法治信念。但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诉诸司法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寻求公正裁决和解决问题。以损害他人、边缘化司法程序为谋取个人利益的手段,本质上是滥用诉讼权、藐视司法权威、颠覆法治,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保护合法权益与恶意诉讼之间划清相对清晰的法律界限的关键。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该主张客观上是否有权利或事实依据,以及该主张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还是损害他人利益。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明确这一司法立场,既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的回应,也为市场主体的行为提供了可预见的指引。在公开诉讼中,被告泉州一家日本公司在明知涉案专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仍声称对福建恒盟科技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客观上,司法行为是一个权利问题。完全缺乏现实依据,不是合法的维权行为。主观上有明显提起诉讼意图,无理据通过司法程序侵犯对方合法权益,打压竞争对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一经典案例厘清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对于真正的恶意行为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予以规范,并追究与恶意判决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将坚决保护知识产权,在创新组织有合法权利、有合法主张的情况下,支持创新组织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在知识产权领域,之所以审慎判断恶意主张尤为重要,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和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密不可分。与传统的有形产权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业化程度高,权利边界相对模糊。确定一项权利的依据并确定其侵权行为往往需要专门的技术评估和司法审查,而不是简单的事实调查。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松,缺乏严格的审慎性,很容易导致:产生一种“认知误区”,将一些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误解为恶意主张,从而形成“诉讼无意义”、“维权有危险”的误认为。如果这个方向持续下去,创新者难免会产生担忧。即使您的知识产权确实受到侵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您的权益也绝非易事。这最终削弱了市场创新和维权的积极性,削弱了社会的创新活力。作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产权不断扩大、维权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不可否认,一些市场主体也看到了“以诉讼谋利”的机会,“求维”、“起诉”等恶意诉讼不断涌现。随着恶意诉讼开始渗透创新生态系统,如何平衡保护创新与规制欺诈诉讼成为司法实践必须回答的问题,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公众的关注。归根结底,正义的智慧在于平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恶意诉讼策略采取的“刚性审慎”司法立场,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司法制衡艺术的生动体现。其本质是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划清、公正的法律界限,实现保护创新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机统一。以及滥用诉讼的监管。其重要性超出了对个案的裁决,还关系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有效净化创新市场环境。编辑/审稿人:池道华/杨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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