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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吸毒是否应定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新京报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近期,吸毒是否应受处罚的问题引发社会激烈争论,成为法治新问题。为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法院报》特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罗翔先生撰写署名文章。吸毒是否应受处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罗翔先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研究所所长。最近,一些人提议将药物滥用定为刑事犯罪。很多人问我的立场。我的立场是,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与光和灰尘混合可能是比黑与白更好的选择。就其应该是什么而言,将博士定为刑事犯罪有一定道理。丑陋的虐待。从实践角度看,现行刑法已经涵盖了许多吸毒行为。维特根斯坦说:“我的语言的限制意味着我的世界的限制。”哲学是一种语言游戏。公开辩论经常会产生分歧,因为人们以不同的方式解释同一种语言。然而,语言本身是含糊的。一个词或一个句子的含义并不100%对应于客观世界中的特定实体。不同的语境有不同的含义。 1. 关于对药物滥用的充分刑事定罪。根据刑法,吸毒是否属于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这取决于犯罪和刑法的定义。三年监禁通常被认为是轻罪和重罪之间的分界线。 《2023刑事犯罪进程白皮书》显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比例从54.4%上升至54.4%。1999年的%到2023年的82.3%。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控制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一些学者为轻罪的概念辩护,该概念将可判处一年或以下徒刑的犯罪行为定义为轻罪,但普遍的观点是,这种轻罪实际上是轻罪。如果我们继续坚持轻罪的概念,这本质上就应该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为此,学界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称为“轻刑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受到行政拘留。所以,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叫“轻罪法”,吸毒自然是犯罪。行政拘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一般有两种立场:学术界对此问题。一是将治安管理处罚纳入刑法,由法院判决。许多刑法学者都捍卫这一观点。就剥夺人身自由而言,行政拘留比管制、缓刑更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由于轻度监管和缓刑必须由法院下令,更严重的行政拘留必须事先经过司法审查。根据这一观点,吸毒和其他安全犯罪当然应该在整个刑法典中得到规范。行政法学者普遍不采取上述立场。他们主要认为,行政拘留应当进行听证,并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拘留。在适用惩罚性拘留决定时,需要举行听证程序,以使当事人有更多机会获得初步救济。这新修订的治安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部分采纳了这一观点。 “公安机关将吊销执照,4000元。在作出高于原定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会告知治安违法行为人请求听证的权利。治安违法行为人请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进行听证。对于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必须告知行政机关: “对于不受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公开听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请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举行听证……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复杂案件或者有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举行听证……”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件中,如果未成年人及其唯一监护人提出听证,但对于成年人,只有在涉及吊销执照、处以安全罚款的案件中,才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举行听证。 4000元以上,或者采取责令停业整顿,但要考虑到个人自由。问题是,吊销执照的行政拘留是否会比吊销执照、罚款、停职整顿造成更严重的影响。 2.至于真正将吸毒定为刑事犯罪,我们不认为是更严重的。减少药物滥用,但药物滥用实际上可以是重罪或轻罪。例如,贩卖毒品是合法犯罪,而吸毒者煽动他人吸烟的,则属于邀请、教唆吸毒者犯罪,也不适用禁毒法。现行刑事立法对药物滥用有非常严格的控制。 1997年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负刑事责任,依法给予刑事处分。”明确要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不能构成犯罪,这两部法律可能存在明显矛盾。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是重中之重这是我国刑事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基于1997年《刑法》第350条的简单、一刀切的做法。第 7 条对药物进行了定义。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2007年通过的《禁毒法》也采用了这一定义。除了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和可卡因等已知毒品外,还有许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使人类成瘾。根据2025年审查实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分为药品和非药品”。非医疗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医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医用》和《医用精神药品目录》共规定了32种。 《医用精神药品目录》共定义96种(第1部18种)。唑吡坦)。根据法律定义,药用麻醉剂和非药用麻醉剂实际上都是药物。这也是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抑郁症患者在国外购买抗抑郁药,被判贩毒罪,彻底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另一个例子是著名的“铁马冰川”事件。氯巴扎姆,该药在该国尚无。付某某家中有一名患有癫痫的女孩,每天服用氨己烯酸治疗。在给女儿买药的过程中,付某某联系了国外销售氯巴占的人。此后,胡萌萌为了牟利,非法从国外购买氯巴占、氨己烯酸。我在国外,就是从国外低价收购,抬高价格,通过微信群卖给癫痫患者家属。 2023年3月31日,法院判决被告人不犯走私、销售毒品罪,但犯非法经营罪。但法院综合考虑情节和社会危害,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麻醉品管制法》改变了刑法的“普遍”规定,正是因为毒品具有医疗和非医疗用途。必须说,这是一个明显的制度进步。根据禁毒法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也可能受到治安处罚(例如父亲强迫女儿服用包括一级精神药品在内的“聪明药”),因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做了相应调整。附带条件法律的条文必须尽可能完整,不得有一万条的缺失。避免监控不足和避免监控过度是永恒的法律矛盾。有人批评法律专业人士在考虑问题时倾向于极端情况思考,但这是一种概括。但如果法律不允许例外,当你的家人成为例外时,你是否有机会成为受害者呢?同时,2023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理”工作会议纪要》也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罪处罚……有实际证据证明为合法医疗或者其他合法目的,为了治疗疾病或者其他相关目的,擅自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违反国家有关禁毒规定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上述自救、互助行为一般不需以犯罪论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依法充分体现宽大处理。自用合理数量的国家管制的具有合法医疗用途和其他合法治疗疾病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纪要所载的意见,其实是法律界的普遍共识:罪刑对等,有比例原则,重罪重刑,轻罪轻刑,轻罪轻刑,无辜者豁免,不能简单地“一刀切”。我们每个人都有局限性,所以即使你坚持自己的观点,也可能会出现相反的立场。作为一名教师,我有很好的教学习惯。因此,更重要的是表达自己的观点,说服别人,法律改革不是学校辩论的竞争,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大多数不能为少数人牺牲。否则,我们将无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将重演。惩罚邪恶,保护人权“如果你能攻击心脏,你就会摧毁它。自古以来我们就知道,士兵不好战。不审时度势地宽大或严厉都是错误的。无论如何,法律工作者必须打破对严厉惩罚的习惯性依赖。我必须把它拿出来。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上的话说,“我们一代人的使命学者们的主张就是要摒弃刑法的盲目迷信,提倡刑罚的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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